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條監察人會議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互選之。監察人應具有大眾傳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監察人之任期、解聘、改聘、延…
- 第22條公視基金會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後遴聘之;視業務需要置副總經理一至三人,由總經理提請董事…
- 第23條總經理受董事會指揮監督,執行基金會之業務,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基金會;副總經理襄助總經理處理業務,於總經理因故不能…
- 第24條總經理為下列行為,應事先經董事會書面之同意:一、不動產之取得、讓與、出租、出借或設定負擔。二、發射設備全部或一部之讓與、…
- 第25條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不得為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職員,不得執行其他業務、從事營利事業或投資報紙、通訊社、廣播電視、電影、錄影帶或…
- 第26條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董事會解聘之: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二、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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