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第5條 法規: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5條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申請發掘考古遺址之學術或專業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考古學專業。二、聘僱有前條所定資格之學者專家二人以上。三、具備出土遺物保管維護之設備、場所及人員。四、具備出土遺物整理研究之場所。五、具備符合安全及保護條件之文物典藏空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