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 第6條 法規: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6條 第二條第四款體制建構,應包括下列內容:一、必要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建議。二、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提出必要規定事項、土地使用管制及獎勵措施之建議。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提出古蹟定著土地周邊範圍及緩衝地區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建築及景觀規範之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