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古蹟保存計畫之變更,應依訂定程序辦理。古蹟保存計畫之變更應通盤考量,並得視實際需要,或配合古蹟所在地之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通盤檢討時程辦理之。變更計畫時,計畫書應增列變更理由、法令依據及變更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