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第二條第五款相關圖面,應包括以下內容:一、計畫範圍之位置圖。二、計畫範圍之地形圖。三、計畫範圍之地籍圖。四、計畫範圍之土地使用現況圖。五、計畫範圍之土地使用計畫圖。六、土地使用計畫變更建議圖。七、古蹟觀覽之通道及其他必要之管制圖面。前項各款應製作為計畫圖,其製作格式依計畫範圍之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書圖製作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