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依本法第九條所定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涉及水域之開發、利用計畫,包括直接或間接影響海床及其底土、陸域內水域水底及其底土環境之下列計畫:一、涉及重大政策或跨機關性質應函報行政院核定之計畫。二、公營事業機構依法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