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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於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時,發現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者,應即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接獲前項通報後,得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採取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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