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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完成之調查報告,主管機關審查後應復知審查結果,並敘明進行開發、利用行為時,發現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者,應即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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