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1條 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於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時,發現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者,應即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接獲前項通報後,得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採取保護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