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0條 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完成之調查報告,主管機關審查後應復知審查結果,並敘明進行開發、利用行為時,發現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者,應即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