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5條 法規: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5條 主管機關得邀請下列機關(構),指派人員於審議會列席:一、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三、公、民營事業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