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事項如下:一、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活動之申請。二、其他非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活動與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間協調管理事項。三、水下文化資產之列冊與管理。四、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之劃設。五、其他有關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之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