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審議會得組成專案小組,推派委員若干人參與,並由審議會主任委員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審議會應參酌前項專案小組評估報告或意見內容,審議第二條所列事項。專案小組由審議會委員若干人及國內外專家學者組成,並由主管機關指定專責單位辦理相關行政幕僚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