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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17條
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17條
法規:
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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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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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表出席。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
第12條
審議會應依下列程序進行:一、主席致詞。二、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開發單位簡報。三、列席單位或人員陳述意見。四、就本…
第13條
審議會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有關機關對於審議、決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時,其代表委…
第14條
審議會得組成專案小組,推派委員若干人參與,並由審議會召集人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審議會應參酌前項專案小組評估報告或意見內容,…
第15條
審議會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16條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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