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審議會應依下列程序進行:一、主席致詞。二、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開發單位簡報。三、列席單位或人員陳述意見。四、就本案相關議題進行討論。五、列席單位及人員,除機關代表、人員外,其他團體、利害關係人及開發單位離席。六、審議會進行審議並作成決議。七、散會。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會議之審議結果應予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