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9-1條 法規: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9-1條 審議會開會前,相關個人、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旁聽。前項旁聽人員、團體應遵守會場秩序及有關規定,違者主席得終止其旁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