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3條 法規: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3條 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前項專家學者,應具備第七條所列水下文化資產相關專業背景之一,且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三。第一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審議會委員名單,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