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四章 管理保護計畫 第20條 主管機關對委託管理保護計畫之執行,應每年定期查核;對於保護區之委託管理保護情形,應予監督,並得每年至少二次派員到場檢查,或通知受託人提供必要之資料;受託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為達成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及管理目的,必要時得主動輔導及協助受託人進行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