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欲進入保護區者,應於進入三十日之前填具申請書,載明進入之目的、期間、範圍、地點等事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單次或多次之進入,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進入;因情況急迫且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於保護區內從事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應依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