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依委託管理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需辦理受託人公開評選時,應就下列項目評審並擇優委託之:一、受託人之受託管理保護計畫書內容。二、受託人之管理保護能力及過去實績。三、組織健全性。四、收支預算妥適性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