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5條 法規: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5條 前條管理維護單位應依該歷史建築之特性,研擬使用與管理維護計畫書,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前項計畫書得參考下列內容擬定:一、管理維護範圍。二、管理理間。三、日常管期維護。四、開放參觀計畫。五、經營與再利用計畫。六、財務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