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4條 法規: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4條 依前條登錄之建築,由使用機關負責管理維護,無使用機關者,由管理機關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