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14條 法規: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4條 主管機關得就前條成果報告書定期辦理評審,管理維護優良者依九二一地農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第十一條辦理獎勵;管理維護績效不彰者,應限期改善。第四條之管理維護單位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公布該單位名稱,並將相關人員移請權責機關懲處或懲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