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13條 法規: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3條 第四條之管理維護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將年度管理維護成果報告書函送地方主管關備查。地方主管機關得不定期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實地勘查評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