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10條 法規: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0條 災區公有歷史建築之管理維護經費,應由便用機關按年編列預算支應。前項管理維護經費,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酌予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