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第9條 審議會委員於聘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化部得解聘之:一、一年內出席審議次數,未達該年度會議次數二分之一。二、違反第七條保密規定。三、違反前條迴避規定。四、其他特殊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