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文化部辦理第三條第一款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應委託信託業者設立信託專戶。審議通過之投資申請案所需投資款項,由文化部按預估投資金額,向國發基金申請撥交,文化部再以代收代付方式撥付至信託專戶保管後,由信託專戶撥款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