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文化部通過之文化創意產業投資,其績效除投資報酬率等財務性指標外,得依投資目的及其產業特性,設定下列之評量指標:一、創造就業人數。二、自行研發智慧財產權數量。三、創造文化創意產業產值。四、市場占有率或拓展成長速度。五、其他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特性之重要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