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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文化部因執行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所生之損失,由國發基金負擔者,以該案件投資金額為限。
文化部就前項損失,應提出合於相關法令所定必要文件及說明資料,供國發基金依會計及審計程序核銷後,認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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