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請投資依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投資申請書。二、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證明。三、投資計畫書。四、營運計畫書。五、其他為評估投資所需之文件、資料。申請投資依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其相關檢附之文件、資料,應適用國發基金訂定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