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第16條 文化部得視需要,就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評估、投資審議及投資後管理事項,委託其他機關、專業管理公司或文化內容策進院辦理。專業管理公司受委託辦理投資審議者,應同時出資共同參與投資;其最低投資比率,由文化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