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10條 法規: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0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