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三、經費之籌募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四、年度預算、決算及績效目標之審議。五、規章之審議。六、自有不動產及無形資產之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七、院長之任免。八、年度整體多元資金統籌計畫之審議。九、組織擴編事項之審議。十、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十一、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