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院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者。監事應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