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二、與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相關之學者、專家。三、具法律、財務、行銷管理、創新科技等相關之專業人士或對文化內容有重大貢獻之社會公正人士。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