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本院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董事長對內綜理本院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院;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