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 第7條 法規: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7條 董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行政院院長依前兩條規定補聘之。補聘之董事、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