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室內空氣品質目 第4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每次實施定期檢測前二個月內完成巡查檢驗。巡查檢驗應於場所營業及辦公時段進行量測,由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操作量測或在場監督,並得以巡檢式檢測儀器量測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巡查檢驗應量測之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至少應包含二氧化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