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室內空氣品質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公告場所定期檢測之檢驗頻率,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每二年實施定期檢測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至少一次。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實施第二次以後之定期檢測,應於第一次定期檢測月份前後三個月內辦理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