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公告場所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之數目,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依其公告管制室內空間樓地板面積每二千平方公尺(含未滿),應設置一台自動監測設施。但其樓地板面積有超過四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單一無隔間室內空間,得減半計算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數目,且減半計算後數目不得少於二台。前項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採樣位置,應具代表性且分布於各樓層,於同樓層者應平均分布於樓層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