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規定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辦理定期檢測,其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測結果應自定期檢測採樣之日起三十日內,併同其室內空氣品質維護計畫,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同時於主要場所入口明顯處公布。
第十二條規定公告場所辦理連續監測,各監測採樣位置量測之監測數值資料,即時連線顯示自動監測之最新結果,同時於營業及辦公時段以電子媒體顯示公布於場所內或入口明顯處,並將自動監測設施監測數值資料,製成各月份室內空氣品質連續監測結果紀錄,於每年一月底前,以網路傳輸方式上網申報前一年連續監測結果紀錄,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
前二項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測結果及連續監測結果紀錄資料,應逐年次彙集建立書面檔案或可讀取之電子檔,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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