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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室內空氣品質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公告場所設置自動監測設施,應進行校正及維護儀器。
自動監測儀器應依下列規定進行例行校正測試及查核:一、零點及全幅偏移測試應每半年進行一次。
二、定期進行例行保養,並以標準氣體及相關校正儀器進行定期校正查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校正測試及查核應作成紀錄,紀錄方式應依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為之,並逐年次彙集建立書面檔案或可讀取之電子檔,保存五年,以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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