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十條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