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室內空氣品質目 第10條 公告場所定期檢測之檢驗頻率,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每二年實施定期檢測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至少一次。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實施第二次以後之定期檢測,應於第一次定期檢測月份前後三個月內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