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室內空氣品質目 相關法規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母法 第9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其標示規格如下:一、標示應保持完整,其文字應清楚可見,標示方式以使用白色底稿及邊長十公分以上之黑色字體為原則。二、標示文字內容應以橫式書寫為主。三、標示內容應包含場所名稱、改善期限及未符合項目與日期。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