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法第八條所稱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一、公告場所名稱及地址。二、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員之基本資料。三、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之基本資料。四、公告場所使用性質及樓地板面積之基本資料。五、室內空氣品質維護規劃及管理措施。六、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規劃。七、室內空氣品質不良之應變措施。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之事項。前項計畫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撰寫並據以執行,其資料應妥善保存,以供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