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延長改善期限所提報之具體改善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場所名稱及原據以處罰並限期改善之違規事實。二、申請延長之事由及日數。三、改善目標、改善時程及進度、具體改善措施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四、改善期間所採取之措施。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前項申請,由場所當地主管機關受理,並於三十日內核定。經主管機關核定延長改善期限者,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向核定機關提報前一月之改善執行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