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53條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相關法規 環境影響評估法母法 第三章 附則 第53條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二條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二條附表一之開發行為類型屬旅館、觀光旅館、文教建設及港區申請設置水泥儲庫,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一百十四年一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二條附表一,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