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條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辦理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提出因應對策之書面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三、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四、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五、開發行為所採之環境保護對策及其成果。六、環境現況。七、開發行為已知或預測之環境影響。八、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九、替代方案。十、執行因應對策所須經費。十一、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