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51-1條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影響評估目 相關法規 環境影響評估法母法 第三章 附則 第51-1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認定標準、細目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等相關法規提出建議修正時,應邀集有關機關及多元民間團體舉辦公開研商會,將共識意見彙整為草案,函請中央主管機關召開公聽會,並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